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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管理情况简介

2006-08-06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由来已久。最初,婚介机构的出现,是为了满足某些单身青年、大龄男女或离异、丧偶人士择偶需求而组织起来的,从事婚姻介绍的单位主要是共青团、妇联、工会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具有较鲜明的公益服务色彩。据沈阳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调查,全国第一家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婚介机构─沈阳市和平区圆路老年人婚姻介绍所成立于1987年,老所长周淑华还曾获得全国开创老年事业奖。该市最早的婚介机构─沈阳市婚姻介绍所成立于1980年,由团市委主办,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早期的婚介机构为当事人牵线搭桥,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得到社会较好的评价。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婚介机构大量涌现,九十年代初期受全民经商办企业风潮的影响,婚介机构数量剧增,其公益服务性质逐渐向企业化、以营利为主的性质转变。其间,大量大众媒体如电视红娘(今晚我们相识、玫瑰之约等节目)、报刊杂志上连篇累牍的征婚广告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据调查,除了少数婚介机构在民政或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外,绝大多数的婚介机构都没有办理任何注册登记手续。各地婚介机构鱼龙混杂,登记管理方式五花八门,基本上处于竞争无序,自身自灭状态。社会各界对婚介机构的混乱状态提出诸多批评,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婚介机构内部也希望政府部门对其加以规范和整顿。
        1994年12月,针对一些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及某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串通,境外人员,借介绍婚姻之名,将我国一些妇女骗出境外酿成不少悲剧,严重损害我国的民族尊严和民族感情的问题,民政部向国务院报告了加强对婚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及时印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该“通知”明确规定,为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保障我国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声誉,(1)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2)对已成立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清查,一经查出,坚决取缔;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要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通知下发后仍继续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个人,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且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惩处。同时,当地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极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4)任何人发现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单位和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个人,可向民政、公安、外交部门及时报告。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不得播放或刊登涉外征婚广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张贴或散发此类征婚广告。(5)加强国内婚姻介绍归口管理。凡申请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这个“通知”是迄今为止国家就婚介机构管理下发的唯一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
        1995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1995〕125号),阐明了加强婚介机构管理的重大意义,提出加强婚介机构管理市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迫切任务,要求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做到心中有数,边清理边整顿。之后,江苏、福建、山西、甘肃、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安徽、青海、上海、广州、哈尔滨、南京、成都、沈阳、西安、重庆、大连等省市以省(市)政府或民政部门名义出台了有关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并且对当地的婚介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江苏、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山西、甘肃、青海、成都等省市民政部门对婚介机构进行了初步的清理整顿,并且探索出一套规范婚介机构管理的思路和工作方法,收到了一定效果。
        从各地调研和社会反映看,目前婚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违背国家禁令,公开或变相办理涉外(含涉港、澳、台湾居民和华侨)婚介;(2)以营利为目的,不择手段,诱骗和欺诈行为普遍,以虚假广告、婚托等坑害征婚当事人;(3)收费依据、标准没有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乱收费现象严重;(4)婚介机构各自人员素质低下,服务质量差;(5)有的婚介机构不严格审查征婚当事人是否已有配偶,为某些别有用心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甚至借婚姻介绍为名,行非法活动之实,藏污纳垢,严重损害了自身形象。婚介机构目前的混乱、无序状况,引起社会各方面的严重关注。
        由于认识上分歧,目前全国还没有形成婚介机构管理的统一意见。争论的焦点主要是:(1)婚介机构管理与婚姻登记管理的关系,即民政部门是否必须负责婚介机构的管理?(2)婚介机构的性质问题,即婚介机构是企业性质还是事业性质,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3)婚介机构的设立是否需要民政部门的前置审批?民政部门审批的内容是什么?(4)婚介机构的管理是否可以采取“双轨制”,即营利性的,由工商等注册管理,非营利性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5)民政部门到底有无能力管住、管好婚介机构?
        关于婚介机构的管理,除了一种意见即民政部门根本不要管理婚介机构外,有些地方探索提出了自己的思路。沈阳市民政局提出,对婚介机构的管理,要做到“管住”、“管活”、“管好”;要建立行业许可制度,即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要由过程管理转向准入管理;要权利打造信用工程,倡导诚实守信,加强行业自律,重塑婚介行业的自身形象;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格局,政府行政管理要借鉴市场手段、私法手段和非权利手段,从直接管理转向简洁管理,赋予市、区婚姻家庭家庭协会或婚介行业协会行业管理职能,在政府指导下,由行业指定章程,规范运作;要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即要合理定位,制定规则,宏观指导,打击非法活动。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和中介机构鉴证功能,从根本上支持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并于2001年12月28日发布《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民政局是全市婚介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并接受市民政局的指导,承办委托的事项;工会、青年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举办的婚介机构,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领取登记证书;非社会团体举办的婚介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活动。
        2001年后,国务院加快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其中第141项规定,取消民政部门对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该《决定》同时指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因此,取消此项审批后的一些问题如后续监管问题、及国办发(1994)104号文件如何执行等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并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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