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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登记机关总体情况的报告

2006-08-06 

        编者按:2005年初,我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对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现将汇总情况印发给你们,供参阅(提请注意:报告中的结婚登记数、离婚登记数与《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05)中的结婚登记数、离婚登记数存在差异,引用结婚登记数字、离婚登记数字以《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05)公布的数字为准)。
        2004年是《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的第一年,各地积极贯彻《条例》,推进婚姻登记体制改革,落实婚姻登记工作编制和经费,为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创造条件。最近,我司对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2004年全国共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登记868.2万对,比2003年增加7.0%;离婚登记104.9万对,比2003年增加51.9%。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63672对,比2003年减少18.7%;离婚登记3358对,比2003年减少5.6%。
        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
        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共有婚姻登记机关13743个。其中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229个,办理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13514个。
        (一)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机关
        全国229个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机关中,省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22个,地市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152个,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55个。
        省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中属于行政单位性质的16个,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6个;2004年办理结婚登记27099对、离婚登记1291对,占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登记总数的42.5%。
        市(地)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中属于行政单位性质的127个,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21个;2004年办理结婚登记33541对、离婚登记1639对,占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登记总数的52.7%。
        县级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3032对、离婚登记215对,占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登记总数的4.9%。
        (二)办理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
        全国13514个办理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机关中,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2730个,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10784个。
        与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数量相比,全国94.4%的县(市、区)设立了婚姻登记机关。一些地域较大或交通不变的县设立多个日常登记点和巡回登记点,县级民政部门共设立登记点3399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山东五省(直辖市)婚姻登记工作全部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2004年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登记715.7万对、离婚登记94万对,分别占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总数的82.4%和89.6%。
        与乡级行政区划单位数量相比,全国29%的乡镇继续承担婚姻登记工作。2004年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52.5万对、离婚登记10.9万对,分别占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总数的17.6%和10.4%。地域较大或交通不便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个西部省(自治区)50%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保留婚姻登记职能,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五省(自治区)保留婚姻登记工作职能的乡镇占乡镇总数的70-90%。
        二、婚姻登记机关人员情况
        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共有婚姻登记员22219人。其中,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的467人,从事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21752人(县级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人数为实际人数,乡镇登记机关登记员人数按照每个乡镇1人计算)。
        (一)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人员情况
        在467名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人员中,省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66人,市(地)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246人,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155人。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人员中,属于行政编制的227人,占48.6%;属于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96人,占20.6%;属于差额拨款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或聘用人员的144人,占30.8%。婚姻登记员人均办理登记144对/年。
        (二)从事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情况
        全国从事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人员21752人。其中,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10968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10784人(按每个乡镇1人计算)。
        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中,行政编制2291人,占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总数的20.9%;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724人,占34%;差额拨款事业编制647人,占5.9%;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500人,占22.8%;聘用1806人,占16.5%。
        县级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2004年人均办理婚姻登记739对。人均登记量最大的为北京市,人均办理婚姻登记1295对/年,其中,办理结婚登记1109对,办理离婚登记186对。人均登记量在1000对以上的有北京、江苏、浙江、福建、宁夏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均登记量在800—999对的有天津、上海、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均登记量在600—799对的有河北、辽宁、吉林、河南、海南、四川6个省。
        (三)婚姻登记员工资来源
        目前,婚姻登记机关行政编制人员、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财政支付;差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财政、民政和登记机关各负担一部分或均由民政和登记机关负担。民政部门支付给登记员的工资主要从民政事业费中调济解决,婚姻登记机关支付给登记员的工资主要来源于婚姻服务收费和婚姻证书收费溢余部分。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普遍低于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且差距较大。
        三、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建设
        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用房面积最大的2800平方米,最小4平方米。平均用房面积最大的是上海市,为340平方米。平均用房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还有北京、山东;平均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有天津、河北、辽宁、江苏4省;平均用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有陕西、广西2省(自治区);面积在40—60平方米之间的有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海南6省(自治区);平均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有河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6省(自治区)。
        总体看来,人均登记量较大的省(直辖市),平均办公用房面积较大。
        另外,婚姻登记机关用房多数为政府或民政部门提供,少数登记机关租房办公。办公用房均为政府或民政部门免费提供的有北京、上海、海南、青海、宁夏5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租房办公的情况,租金来源于财政补贴、婚姻证书返还款、民政事业费、婚姻服务收费四部分。
        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绝大多数没有专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场所,一般与民政办或社会事务合署办公,场地面积小,办公设施设备非常简陋。
        四、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工作经费需求差距较大,认为需要8万元/年以上的有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浙江、山东7个省(直辖市);认为需要3-8万元/年的有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甘肃、宁夏12个省(自治区)。
        比较而言 ,信息化程度较高、登记机关场所建设较好的省(市)需要工作经费较多。
        全国除北京以外,多数地方的财政不能按照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拨款,给付的经费严重不足。婚姻登记机关维持正常办公,需要民政部门内部调济和开展婚姻服务收费解决。
        五、分析评价
        (一)婚姻登记机关设置较为合理
        从县、乡两级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及婚姻登记数量看,各地按照《条例》规定,初步建立了集中与相对集中并举、城市与农村区别对待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更加合理,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办理婚姻登记。
        (二)婚姻登记员编制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
        从婚姻登记员的编制情况看,婚姻登记机关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相对紧张,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不使用差额拨款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或聘用人员。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工资问题,对原本就缺少办公经费的登记机关来说是雪上加霜。
        由于人们有择吉日办理登记的心理,而且近些年黄历盛行,结婚登记扎堆,婚姻登记员承受着更多、更大的压力和辛劳,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给婚姻登记员更多的关心和爱护。
        (三)婚姻登记工作经费需要进一步落实
        长期以来,婚姻登记工作没有专项的工作经费。有的地方财政部门甚至认为婚姻登记有收费项目,应当用收费办事。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于1992年核定,向婚姻当事人收取9元/对的工本费,给一些地方申请办公经费带来障碍。事实上,9元工本费支付印制证书、申请表格和档案装订等费用后,所剩无几,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婚姻管理信息化、政务公开、加强服务对经费的需求。
        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一方面使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服务维持在较低水平,信息化建设无法进行;另一方面,也是搭车收费屡禁不止、不能根治的主要原因。
        (四)地方政府及民政部门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
        婚姻登记是政府的一项行政工作,地方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当尽力提供开展工作所必要的人、财、物。应当树立婚姻登记是为婚姻当事人服务的观念,清除“婚姻登记面对广大群众,可以通过向当事人收费,解决人、财、物”的错误认识,更不应当将婚姻登记工作作为政府或民政部门创收的资源,向使用政务大厅或民政部门房产办公的登记机关收取租金。
        附件:
        1.2004年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机关情况表;
        2.2004年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情况;
        3.2004年县级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情况表;
        4.2004年县级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工资收入及来源;
        5.2004年县级婚姻登记机关用房情况;        
        6.2004年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经费情况表。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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