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适用说明书及其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纪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是应打印成书面纪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的,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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