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经济类型 4、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6、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7、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8、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9、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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