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到税务所办理结税、结票和收缴税务证件手续。应携带证件和提供资料如下: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购领发票凭证 公章和财务章 用于结清纳税款、费、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等资料 其他有关税务证件、资料 2.持税务所开具的已加盖税务所公章和纳税人公章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到税务登记机关(征管法制科)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3.税务登记机关审核《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后加盖公章,同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即为办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凭《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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