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遵循同级审批的原则:
1、在国家计委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在自治区计委立项,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非环境敏感区进行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审批。
3、在自治区计委立项,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进行的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局向国家环保总局请示另行确定。
4、在地州、市计委立项,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非环境敏感区进行的建设项目由地州、市环保局审批。
5、在地州、市计委立项,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进行的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局确定审批权限。
6、自筹资金或非国家、自治区计划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局确定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