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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2007-12-21 

        1.受理部门: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2.收费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字[2004]162号)文件具体规定收费。
        3.审批项目依据: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办理流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程序包括申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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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电话:0477—8589600 传真:0477-8588790 E-Mail:web@ordos.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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