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单位向批准其成立或核准其登记的管理机关同级的代码发证机关(同级未设有代码机关的向上一级)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A4 复印件 );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A4 复印件 );
社会团体: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A4 复印件 );
党政机关:成立批文及复印件 (A4 复印件 ) 和介绍信;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非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A4 复印件 );
基层工会:工会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A4 复印件 );
其他机构:除提供相应的成立批文外,还应按代码发证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补充材料;
(二)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A4 复印件,二件合一 );
(四)有主管部门的申办单位还需提交主管单位的有效代码证复印件 (A4 复印件 )。
二、各级代码发证机关对申办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由申办单位填写《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申办单位应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将提交的申办材料一并交发证机关审核,存档。
三、交费、领证
发证机关对申办单位所填报的数据项和提交的材料经审核、认可后,向申办单位告之申办的代码证己经受理,交纳有关办证费用。申办单位十个工作日后凭发证机关所发的《领证凭证》或发票领取代码证。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不予受理,工作人员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