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二)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申请者向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商广科呈报申请材料。
2.市工商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四)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广告经营单位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
2.《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广告经营许可证》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
2.自检材料,应重点写明所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以及广告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3.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6.广告收费标准(备案用)。
7.《广告经营基本情况统计表》(广告1表)。
8.《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