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4、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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