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规范打击假冒、冒充专利行为,保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程。
2.范围:适用于对假冒、冒充专利行为查处的全过程。
3.职责: 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拥有对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管理和处置行政执法权。
4.工作程序
4.1 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立案
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4.2 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调查
在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立案之后,应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做好调查的相关记录。
4.2 对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处置
4.2.1经调查,假冒、冒充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
4.2.2经调查,假冒、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应提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之后作出处罚决定。当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时,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4.2.3做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送达当事人;
4.3 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