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处理专利纠纷程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降低错案率。
2.范围:适用于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
3.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鄂尔多斯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调处本辖区内的专利纠纷。
4.工作程序:
4.1专利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二年内向鄂尔多斯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4.2 立案
4.2.1鄂尔多斯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七日内立案。
4.2.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七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
4.3 受理
4.3.1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方,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4.3.2被请求人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并择期开庭;
4.4审理
4.4.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4.4.2达不成协议的,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5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