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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鄂尔多斯市科技局 2007-12-1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协调机制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授予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独占权,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知识经济的基础制度,其核心是促进、保护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进入新的世纪,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焦点;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
        (二)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和计划,并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新闻单位要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基本知识的宣传力度,营造重视知识产权的舆论氛围。
        (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一批精通知识产权业务、能够熟练处理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复合型人才;大力培养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评估、许可贸易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扶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整体水平。为发展我市知识产权事业、提高科技经济竞争力提供支撑。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保证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各旗区政府要由主要领导负责知识产权工作,旗区科技局设立知识产权机构,形成上下一致,多层次协调的知识产权组织体系。科技、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经济、商务、工商、版权、税务、司法、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科室,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执法职能。
        (五)要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办公会议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全面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
        (六)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目标任务,将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和专利拥有量、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效益作为衡量领导实绩的指标和条件,统一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各旗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任务,逐步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各制造业企业、科研推广机构、环保、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要由主要负责人挂帅,设立专(兼)职机构,选派得力人员抓知识产权工作。
        二、面向基层,搞好服务,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促进科技推广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着力开展技术创新的主要推动力和重要保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引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将研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的核心经营战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全过程。在我市主导产业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和核心作用突出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和名牌产品,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
        (九)企事业单位在组织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前,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分析论证,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科学合理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重复引进,着力在消化、吸收他人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要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和软件登记,取得法律保护。
        (十)企业、事业单位在争取和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中,要认真做好相关的技术工作,落实涉及技术的知识产权。主要搞清楚涉及技术的类型和核心技术、层次与水平、来源及产权;若属专利技术和产品,要评估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可行性和风险,要研究专利产品转让的方式和条件,科技、发展和改革、经济、国资等部门在审查和核准企事业单位编制上报的立项和可研报告时,要对相关的技术问题和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一)知识产权工作要作为我市企事业单位、科技推广机构和专业院校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专利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要作为考核各单位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并将其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条件。要将专利技术作为本单位的无形资产予以重视并统一管理,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管理办法。
        (十二)凡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与技术改造项目,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取得专利权的申请和保护费用,企事业单位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专利申请、保护和实施,以确保专利总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扩大科技创新的技术储备,为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产业奠定基础。
        (十三)技术创新项目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权为主要评价方式,在高新技术产品评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和新产品认定中,要把知识产权状况作为主要指标和优先条件。对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也要将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管理制度状况作为重要条件。
        (十四)在组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时,要对企业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所占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授权使用、特许经营,要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可能发生的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要确定商标归属并及时办理注册手续。有外贸出口权的企业要及时在产品出口或即将出口的国家(地区)进行商标注册。
        (十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所拥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提倡企业单位依法采用竞业禁止制度,与涉及商业和技术秘密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凡在行政管理、代理服务中知悉当事人有关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三、建立激励机制,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
        (十六)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政策的研究制定,强化政府在科技创新、经济建设、贸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加快《鄂尔多斯市专利奖励办法》、《鄂尔多斯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出台,为吸纳人才、技术和资金,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十七)科技、发展和改革、经济、商务、国资、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制定各类计划时,要围绕战略重点和优先发展领域,加大对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已经形成知识产权的创新性研究的支持力度,逐渐减少对简单模仿技术的支持,禁止对落后、淘汰技术的支持,以尽快培养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促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
        (十八)对拥有专利、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要在确定各类科技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计划以及资金、贷款方面优先扶持,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支持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实现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十九)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和设计人设计完成并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在职称评聘中,可视同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要严格兑现“一奖两酬”。即: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单位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专利不低于2000元的奖金,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低于500元的奖金;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按许可使用取得净收入的10%—30%提取,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实施专利后,连续3—5年应按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净收入的4%—6%提取,或者按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取得净收入的0.2%—1%提取,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二十)对获得我市专利奖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计划安排时要优先安排其产业化,优先予以资金支持。产业化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可作为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企业当年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一)鼓励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专利权人以专利技术出资,经有关机构评估认定后,其作价出资一般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重大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60%。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二)知识产权、商标、版权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统一、协调、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抓好生产、科研推广、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传播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严格查处和制裁侵犯各种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获得专利奖的人员,除奖金外,其它方面享有我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的同等待遇,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和职务任职、晋升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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