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修订的《兵役法》第56条第5项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这里的“有关规定”,包括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200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第4条第1款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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