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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国有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7-28 

鄂劳社发〔2008〕68号

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原国有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区人事劳动局,市社保局:

        为切实解决原国有企业未参统人员的养老问题,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凡经人事劳动部门正式审批招工的原国有企业职工,过去由于单位原因一直未缴纳养老保险金,且原单位因转制、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现本人要求补缴养老保险金的,从2008年7月起,一律免收滞纳金。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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