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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民族教育相关政策规定

鄂尔多斯教育局 2007-12-14 

        1、关于奖励2007年少数民族学生高考状元,发放2006年考入大专以上院校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鄂少组发[2007]1、2号)文件相关规定:根据《鄂尔多斯市少数民族奖学金管理办法》,经鄂尔多斯市少数民族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为2006年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符合享受奖学金条件的93名少数民族学生发放奖学金。其中,研究生18名,每人2000元。本科生66名,每人1000元。专科生9名,每人500元。同时奖励我市2007年少数民族学生蒙语授课文科、理科状元。汉语授课文科、理科状元每人2000元。以上合计共114500元。
        2、为了充分体现“两主一公”(公办民族学校学生以住宿为主、以助学金为主)政策,从1999年起,我市将民族学生助学金标准由每生每月15至25元统一提高到60元。各旗区相应出台了适合本地区的政策,民族学校学生助学金标准逐年提高。2006年以来,全市共发放民族学校学生助学金953万元,12799人受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了助学金标准。目前,市直和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民族中学每人每月100元、小学每人每月80元;准格尔旗民族中学每人每月160元、小学每人每月120元、幼儿每人每月40元;达拉特旗民族中小学每人每月150元;伊金霍洛旗民族中学每人每月150元,小学每人每月120元,幼儿每人每月50元。
        3、市、旗财政从2006年起每年拿出100万元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金。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民族教育发展水平,市财政与旗财政决定从2007年起每年投入1200余万元(市财政与旗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资金),免除全市高中阶段蒙语授课学生学费、住宿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4、进一步提高了全市蒙语授课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其中,蒙语授课小学每生每年1080元、初中每生每年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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