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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办案一般程序

2007-12-12 

        一、立案
        (一)投诉案件
        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日立案。
        (二)其他案件
        通过举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一)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处理
        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四)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四、结案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办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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