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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发展中的鄂尔多斯法律援助事业———纪念《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

作者: 李晓清    来源:     发布时间 2008-09-02
 

    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由此,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初创时期进入到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时期,法律援助体系基本形成,由政府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原则得以正式确立。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规定范围内的经济困难公民或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回顾历史,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至今,大致经历了探索、全面推开和不断规范的三个阶段。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起步于1998年,当时与伊盟律师事务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二块牌子。2002年8月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了“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从此,我市的法律援助被纳入了各级政府的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地方人大及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不断加大。特别是在鄂尔多斯市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直接指导下,鄂尔多斯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在机构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5年6月,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从制度上确保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先后建立市、旗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9个,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已达到28人。其中: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8名,执业律师5名,行政辅助工作人员3名。已成为自治区区内最大的一家法律援助机构,是业务实力最强的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五年来,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特别是我市制定了《关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之后,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在财政拨款、办案数量、受援人数、参与涉法涉访案件等四个方面的指标均有十分明显的增长,全市每年的财政拨款均在30万以上,各类案件的承办数均在500件以上,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众的利益。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近几年又在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城建局、信访局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鄂市境内的看守所、监狱等单位建立了83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同时还在城镇街道办事处、各旗区乡镇、苏木等单位建立了65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了自上而下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新格局,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覆盖面,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市得到全面的推开,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我市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以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原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同志、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同志、副部长段正坤同志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储波、主席杨晶等领导同志均先后视察了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鄂尔多斯市的法律援助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之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领导、自治区司法厅领导以及市委和市政府领导等多次视察了市法律援助中心。特别是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向全区介绍和推广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经验和做法。
    由于工作突出,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曾被司法部、法制日报社确定为“法律义务咨询站”,在自治区仅此一家;被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司法部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被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评为全市政法系统“一心为民、公正执法”先进集体,并受到表彰和奖励。2007年全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在鄂尔多斯市召开,年底法律援助中心又被评为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和“先进集体”,并获得物质奖励。
    《法律援助条例》贯彻实施五年来,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始终坚持以“服务大局为重、群众利益为大、公正司法为本”,认真开展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众解决了大量的纠纷,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众的利益,不断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注民生”的惠民政策。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将以“三个至上”作为今后开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将其内化于自身、外化于行动,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以全新的姿态迎接新的挑战,将使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为实现鄂尔多斯市的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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